鉴于中国文明的持续性,以及,与太多国家的——相对而言——一次性历史不同,中国历史有多次从头收拾旧山河,又有百代都行秦政法。
一是厂长或车间等承包国营企业的全部经营活动,以一定的经营目标确定承包者的经营情况,予以一定的经济奖罚。行为的结果总得由行为人负责。
理论和实践都已确认国家财产的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应当适当分离。②保障所有权者的利益。二 经营管理权是现代社会的一种独立的财产权。盈利,承包者可以享有其中的一部分。当国营企业经营失败时,实际受害者无疑是国家。
大多数联合体都是合伙性质的,投资者共同参加经营,并对联合体的经营成果按一定方式承受盈亏。企业如何经营决定于企业成员的集体意志。因为,经济案件不适合由法院审理。
但近年来司法机关出台的改革措施未必如此,如错案追究制、双向选择聘任制、主审法官制。仲裁解决经济纠纷的比较成本低于法院。要人民信任法律,一不能靠暴力,二不能靠愚弄、欺骗,只能依靠公正司法树立起法律的权威,才能取信于民。而碰到普通法官意味着当事人面对的只是个摆设。
法官的职业化主要指法律家群体的塑造,具言之,法官应具有高明的法律学识,娴熟的司法技术以及高尚的司法职业道德,在此基础上法官的地位和待遇得到优厚保障。如,英国的民事法院与刑事法院分开,在上院和最高司法法院之下,民事上级法院和刑事上级法院相互独立。
就西方国家来说,司法的价值取向经历了从司法公正转向司法效率的过程[11]。不能要求法官一个错案也没有,但必须要求法官在大多数案件上是正确的。法官职权的主要特征在于它的法定性,法定性中的法应指法律,而不是内部规定。个案的案卷并不总能全部反映庭审的真实情况,有些司法腐败的诀窍就在于在证据上作手脚,如不把一方的证据收入卷宗。
应当废除损害法官荣誉的错案追究制,代之以科学的法官弹劾制。过去轻视立法解释,在实践中弊端颇大,如新的刑事诉讼法颁布之后,法院、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各出台了相应的解释,其中的矛盾、冲突损害了成文法的权威。要实现司法的公正价值,应承认司法的功能只能是解决纠纷和被动司法。[17]司法之所以要职业化,是因为司法机关在社会生活中扮演裁判者的角色,这一角色必然要求其具有高人一等的权威,而司法职业化是树立权威的最基本要求。
司法改革的对象是法律,经济改革的对象是经济政策。(3)司法机关应做守法的模范,不规避法律,自觉跳出部门利益,严肃整改法官队伍,努力塑造理性法院形象。
目前司法非职业化情形依然严重,初任法官、助审法官要通过考试,但社会上流传着考不上律师考法官的说法足以说明法官考试的不尽人意。司法改革与经济改革不同。
双向选择聘任制作为一种企业经营机制以效率优先为特征,移植到法院来,与法院的自身性质和地位格格不入。法官应具有良好的意志品质。合议庭成员都是双向选择的结果,法官们合议时极易意见一致,在不公和腐败上抱成一团。错案的社会危害性是严重的,人们对错案的承受力相当脆弱,当司法机关对个别的案件处理不慎时,人们从这个处理不慎的案件中看到的是整个司法制度的黑暗。在此,我们提出两个具体的建议。司法活动存在哪些问题,现行司法法律具有什么弊端,应该如何改进等,司法机关最清楚,最有发言权。
主审法官制同样存在着偏离法治轨道的倾向。4.以专业法院取代综合法院 中国普通法院具有较强的综合性,既主管刑事、民事诉讼,又负责审理行政、经济案件。
如,前苏联法人之间的财产案件,不由法院审理,而是由国家仲裁机关审理,或者由经当事人同意而选任的仲裁机关审理。可见,目前法官受错案追究不是由法律来决定,而是取决于上级法官的素质,这不过是建立在法官个人素质上的一种人治。
当代中国,应旗帜鲜明地以司法公正作为司法的价值取向。仲裁员由当事人指定,其声誉与其被指定率成正比,因此其腐败的代价高。
让法学博士、硕士直接成为高院甚至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会严重影响基层法官的进取心。同时,仲裁较诉讼更易防止腐败。院长、庭长选择主审法官的权力本身不是法律。娴熟的司法技术除了指理解实体法律规范之外,还包括对司法程序的公开、公正以及自身中立的把握。
[21]虽然民事与刑事同在普通法院,但劳动法院、行政法院、社会法院、税务法院与普通法院的并存,足以说明法院专业化设置的趋向。意志坚强是法官抵抗一切外界压力的根本保证,不管是权贵,还是社会舆论,都不能左右其独立判断。
司法改革的价值取向是秩序,稳定是第一位,因此司法改革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有步骤、有计划、有目的地进行,既不允许别的机关越俎代庖,也不允许司法机关自己反复试验和探索,司法机关一计不成又生一计的折腾是热情的错误释放。司法独立指法官独立,是一些西方发达国家的重要司法原则之一。
除依法弹劾法官之外,不允许有任何贬低法官尊严的惩罚措施。因此,司法机关要认清司法改革的立法性质,摆正自己在司法改革中的位置,带头依法办事。
法官确实不能胜任审判工作,应由人大决定其去留。有人认为:主审法官制的改革,它是针对我国法官体制现状的一种过渡方式,……当每个法官都很优秀时,这种过渡方式就自然丧失其存在基础而完成其使命。这直接导致了法官之间职权的不平等。同样,司法活动专属于司法机关。
树立法官个人公信力最终要靠法官自身内部条件的建设。目前,司法机关的独立还未落到实处,司法权常遭受行政权的干预,司法独立的重点应落在如何让司法权摆脱行政权的干预之上。
[4]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错案追究制本身缺乏合法的内涵,对法官的法治意识起了负面影响。《法官法》第8条第3款规定:法官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不设县一级的刑事法院,是因为刑事审判没有方便犯罪嫌疑人的要求,随着新闻媒体的日益发达,人民群众可以通过各种途径了解到公开审判的刑事案件的全过程,通过刑事审判教育人民群众的功能不会受到影响。前两种选择无疑会影响法官的审判心理,后一种选择则可能导致良币被劣币所驱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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